瞻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慰籍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义务。
一 瞻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瞻养履行瞻养义务。瞻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二 瞻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三 老年人自有的或承租的住房,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租赁关系。
五 瞻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顾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六 瞻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瞻养义务。
七 瞻养人不履行瞻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瞻养人付给瞻养费的权利。
八 瞻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九 瞻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瞻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或占有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履行。
十一 瞻养人的瞻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