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刘女士去世后,身为继子的陈先生将刘女士的亲生女儿告上法庭,要求继承继母名下的房产。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认定陈先生对刘女士未尽到赡养义务,驳回了他的诉求。
陈先生诉称,他15岁时,其父与刘女士结婚,他随后与父亲、继母一起生活,直至1974年搬出。此后,继母的女儿尤女士搬去与二老同住。1990年,其父去世,3年后单位进行房改,继母将单位房屋买下,并于1999年办理了产权证。2006年7月,继母去世,留下了诉争房屋。陈先生认为,该房屋为继母的个人合法财产,他依法享有继承权,要求与尤女士共同继承房屋。
尤女士辩称,母亲生前立下口头遗嘱,表示诉争房屋由她继承。陈先生独立生活后,未赡养刘女士,双方未形成具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不同意陈先生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