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共有二子二女,在赡养问题上与子女发生矛盾。日前,李某诉至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要求判令在养老院居住,由子女承担原告的生活及医疗费用。近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子女经济状况不同,履行责任各异。
原告李某诉称:“我共生育有二子二女,即本案四被告,之前我主要是随大儿子居住生活,现大儿子对我生活不闻不问。故起诉要求判令在养老院居住生活,并由四被告负担原告的生活及医疗费用。”
被告大儿子辩称,其患有癌症,无力负担原告入住养老院的费用,但可以将原告接回家中继续由其赡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余三名被告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四个子女平均分担相关费用。
法院认为,李某年纪较高,收入来源无法满足正常生活需要,且丧失独立生活能力,其子女有义务负担其养老费用。李某要求在养老院居住生活,对老人的意愿应予以尊重。大儿子身患癌症,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病情相对较严重,其余三人有退休金作为生活保障,故本院对大儿子予以照顾,适当减少其负担的赡养费数额。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原告李某继续在养老院居住生活;原告入住养老院费用凭票据由大儿子负担七分之一,其余三被告各负担七分之二;原告医疗费凭票据由其余三被告各负担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