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证明所诉事实的真实性、可靠性的依据。如果所诉的案件没有证据,是经不起人民法院审查和被告人辩驳的。只有列举出足以证实事实真实的可靠的有关证据,才能达到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目的和诉讼的预期效果。
在诉状中,应当列述的证据,有三项内容:
一是列述提交有关的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材料;
二是说明书证、物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的来源和可靠程度;
原告应在证据部分说明向人民法院提交书证原件、物证原物的情况。在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时,要说明可以提交的复制品、照片、节录本的情况。如果提交的是外文书证,也必须附送中文译本,并说明其情况。
原告在证据部分,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也就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证据保全。申请时,应说明因什么证据需要保全,是书证、物证还是证人证言(如书证可能腐坏、丢失;物证可能毁灭、变质;人证因年老或有疾病可能死亡等),应说明证据由什么人所持有及其具体理由等。
证据的写法。民事起诉状的证据不单列,一般是随写事实随列证据。对于能够证实某个重要事实的有关证据,在叙述事实过程中,在谈到这个事实的时候用括号加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