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因为不赡养自己的父母而被父母告上法庭的事屡见不鲜,最近又有这么一件奇葩事:老刘跟自己的老伴离婚后,儿子小刘认为老刘对父母离婚负主要责任,对其很不满,所以不付赡养费,也对其避而不见。老刘多次想找到小刘进行沟通,但是一直未能得到儿子的理解和回应,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见到儿子并且在古稀之年与自己的儿子建立和谐的关系。
老刘和小刘的事说起来只是千千万万个家庭最普普通通的家事,因为老刘把它搬上了法庭而显得不寻常了。老刘为什么这样做,闹上法庭不怕丢人或不担心父子俩的感情因为被起诉而更恶劣吗?
其实,我们有些老百姓到现在还存在一个误解,觉得官司在身是一种羞耻的事。实际上,打官司只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手段。可能会让人觉得羞耻的是纠纷事件本身,绝不是解决矛盾的工具,而纠纷事件也并不会因隐瞒而消除。
老刘想通过起诉达到的目的,不仅要得到赡养费,还要和儿子和谐相处,这有什么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老刘与小刘是有血缘关系的亲父子,赡养问题法律争议不大。如果是老刘与小刘的关系是继父继子的关系,又将如何?
初婚的王某和再婚的李某结婚后,李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张某随他们共同生活。10年后,王某与李某起诉离婚,因王某帮助李某抚养张某长大,法院判决李某给付王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后来王某又诉至法院,称现其年过60岁,体弱多病且没有经济收入,请求张某每年给付赡养费。张某却称亲生母亲已经向王某支付了抚养张某的费用,故现在对王某没有赡养义务,不同意支付赡养费。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还是一直伴随终生?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只要继父母抚养过继子女,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的事实并不能随着婚姻关系的消亡而消亡,继子女必须履行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正所谓享受了权利,一定要承担义务。但请注意一点,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里的赡养义务前提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过,如果继父母之前一点也没有尽到抚养教育的义务,那也没有请求赡养的权利。
因此,虽然张某的生母给过王某抚养费补偿,那只是他们两人之间的事,并不能抵销张某的赡养义务。法院的一审、二审都是判决张某每月给付王某一定的赡养费。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不能通过协议来限制或免除。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多个子女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人为的将父母分开赡养,没有征得父母的同意或逼迫父母同意,是违背社会公德的。协议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这种协议无效,子女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赡养父母另一方。子女对父母均应尽赡养义务。
拒绝赡养父母,除了会受到良心的拷问,舆论的谴责外,还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引用法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