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老年人与亲属发生纠纷(赡养及抚养又或是经济纠纷时),可以向负责调解部门进行申诉,再由调解委会负责与家庭成员沟通,达成和解解决问题的目的。
2、当老年人因婚恋原因与家人产生纠纷(家人拒绝老年人黄昏恋的、拒绝抚养赡养老人的),有关部门对其家人进行严厉批评,严重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治安责任和行政处罚)
3、老年人申请索要赡养费抚养费的,法院会先执行子女支付赡养费。
4、老年人因国家公职人员的失误导致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利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严重者失职人员给予撤职以及刑事责任。
5、老年人家属对老年人财产有诈骗、盗窃、恶意占有以及故意损坏的情况下,视情节轻重处以治安拘留或者刑事处罚。
6、侮辱恶意中伤诽谤老年人的。处治安拘留甚至刑事处罚。
7、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对老年人人身财产有违法伤害行为的,严重者处以刑事处罚;工作人员未对老人进到护理责任的,以批评教育为主,严重者治安拘留甚至刑事处罚。
8、老年人专用设施设备不合格,导致老年人受伤的,管理负责人没尽到监管责任。有部门负责人择其令改,进行民事赔偿,严重者刑事处罚。
9、养老机构必须具备资质,不具备资格并且不达标的养老机构,有权依法取缔的;符合标准证件不齐的需要补办相关手续才可以继续经营。
10、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责人行政处分,造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