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刘与小刘是有血缘关系的亲父子,赡养问题法律争议不大。如果是老刘与小刘的关系是继父继子的关系,又将如何?
初婚的王某和再婚的李某结婚后,李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张某随他们共同生活。10年后,王某与李某起诉离婚,因王某帮助李某抚养张某长大,法院判决李某给付王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后来王某又诉至法院,称现其年过60岁,体弱多病且没有经济收入,请求张某每年给付赡养费。张某却称亲生母亲已经向王某支付了抚养张某的费用,故现在对王某没有赡养义务,不同意支付赡养费。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还是一直伴随终生?我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只要继父母抚养过继子女,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的事实并不能随着婚姻关系的消亡而消亡,继子女必须履行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正所谓享受了权利,一定要承担义务。但请注意一点,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里的赡养义务前提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过,如果继父母之前一点也没有尽到抚养教育的义务,那也没有请求赡养的权利。
因此,虽然张某的生母给过王某抚养费补偿,那只是他们两人之间的事,并不能抵销张某的赡养义务。法院的一审、二审都是判决张某每月给付王某一定的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