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华夏五千年文明史,凡遇圣朝,均以孝治天下,文景、贞观之治,开元乃至清代康乾盛世,兴国子监,设太学,莫不以孝悌之义为先。
在封建社会,统治阶级确实讲过“孝道”,但这种“孝道”表现了人们在政治上和人身上的不平等。这显然是应该加以批判和彻底抛弃的。但我们绝对不能因此怕向“孝”。“孝”字为封建统治阶级所利用,但不为他们所专有。在封建时代,我国劳动人民也讲孝,并形成自己的道德规范和道德标准。他们所讲的孝,摈弃了人身压迫内容,主要是要求人们在同甘共苦的生活中建立一种和谐而有效的关系,即长者对幼者负责,小一辈对老一辈尊重,并由此担负起应尽的义务。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更给孝敬父母赋予了崭新的内容。父母对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互的、对等的。从而使它与封建孝道彻底划清了界线;彻底抛弃了封建道德的残酷和虚伪。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更是把赡养老人作为每一个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写进了宪法。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同时,新《婚姻法》还具体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不履行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有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些规定都有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对老年人生活的关心与保护,是社会主义优越性所在。
乌鸟有反哺之情,狐死有首丘之状。自然界中的万物都有其生生不息的法则,不尽相同。且在不断的发展进化之中,而唯一一成不变的就是对待自己双亲的感情,赡养双亲的执着,物犹如此,人何以堪!
敬老养老,是我国人民的传统美德,被视为中国优秀文化遗产的精华。老人为 国家、民族、社会和家庭贡献了毕生的精力,创造了巨大的财富,为民族培养了后代。当他们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权获得来处国家和社会的物质帮助以及来家庭的赡养扶助。子女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道德,更是一种法律责任。但是近几年来。出现了一些子女置伦理与道德和法律责任于不顾,把自己的父母、公公和公婆看成“包袱”而不愿赡养,或者把他们当“奴仆”而施加种种折磨。这些行为都有是不道德的,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将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上的制裁。
实践中,子女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的情况有多种,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是以“分家析产”为条件,这一说法毫无根据。老人为家庭作一辈子的贡献,在他们年老体衰时,他们理应得子女在精神上的尊敬和生活上的照顾,这是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的必然要求。而且作为一项法定义务,它不得免除,以“分家析产”作为赡养老人的条件,是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的。
2 、有些子女在幼年时,他们的父母因无经济能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对子女尽抚养教育的义务,这些子女成年后,以此为由拒不赡养老人,这也是不对的。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抚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对应的,子女也不能将父母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而且,父母因客观困难而不能扶养子女时,他们在主观上并没在过错,只要条件许可,他们还是会尽抚养教育其子女的义务的。所以,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变不得以此为由解除。
3 、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不存在血缘联系,他们之间的民事责任不是天然嘏生,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婚姻法第 21 条第 1 款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第 2 款是“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父母 在扶养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形成抚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是完全等到同于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
4 、父母在抚养子女的过程中,他们的一些错误行为给子女曾造成心灵上的伤害,子女成年后,国为这一原因也不愿意赡养其父母。对于这些子女,应当对他们进行教育,即使父母有过错,也不能作为免除赡养义务的原因。子女应当赡养需要赡养的父母。但父母对子女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 犯有杀害子女地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及父母犯虐待、遗弃子女罪的,由于父母这些重大过错,事实上已彻底割裂了子女与父母和情感联系。违背了父母子女关系人伦理要求,外国法上将为这些行为作为丧失亲权的确原因。我国法律没有亲权的有关规定,但是对这类行为,司法实践中认为足以构成父母丧失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老年人的生活完全交给国家或社会来承担是有一定困难的。因此,子女应承担对老人的责任。解决老人的基本途径还是在家庭。由家庭来承担老人的晚年生活问题,将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不屑子孙故意违反法律,拒绝尽自己的义务,那么,法律就要干预他们,强制他们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不言而喻的。这里我想重说的是做为一个家庭,做为人际之间的关系,或者说要想组织一个和谐幸福的家庭,子女们应该看样对待年老的父母?
在我国,老人的合法权益不仅具有财产方面的内容,而且具有人身方面方面的内容。《婚姻法》规定了许多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条款: 1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孙子女对于祖父母有负有条件的赡养义务。 2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我国《刑法》第 260 条规定:“虐待家族成员,情节恶劣的,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于 2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限徒刑。第一款罪告诉才自理。”第 261 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难与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虽然老人合法权益的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多数老人出于对保持亲子关系的考虑,他们在不到食宿无着,实
在走头无路的时候诉至法院,否则约不会求助于正式的司法机构,可法律上的圆满解决,只能把“赡养”问题合法简化为钱财供应。
法官、基层调解员和调解人员在处理和解决赡养赡养赡养纠纷时,可以充分调动民民间知识资源和法律规定来确保纠纷的解决。
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性的服务机构也逐渐增多。老年服务机构是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健身等各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子女尽赡养的义务同时应当尊重父母的权利,不干涉其私生活。
现在我国迫切需要建立一个新的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与社会养老方法。原因在于我国的人口结构比其他国家还要差,老年化的程度快。主要是现在实行的是一家庭只生一个孩子的下策。以后呢,就变成一个人养两个老人,一个家庭养四个老人。这是很吃力的。很多国家虽然没有生育的限制,但也有同样的人口老化问题。日本、欧洲、美国都面临这个问题。所以,中国必须赶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和养老办法。这是一个大问题,这就需要从小的问题去充实它。我的几点看法是:
一、签订《赡养老人协议》。今年江苏省高邮市临泽镇青年人领取结婚证时,先要先办理一个特别手续,那就是签《赡养老人协议书》。在临泽镇试点实行新婚子女与老人签订赡养协议制度,我非常等同这一作法。夫妻双方的父母都应视同是自己的父母,对他们尽孝道是应该的。可是在当今社会有些青年夫妻忘记了这个孝道,他们可以对两方的父母都不尽孝,或者是只孝敬自己的生身父母,而这一协议的签订,增强了当代年轻夫妻赡养父母的责任和义务,,为老人的晚年生活提供了生活保障。
二、应在农村推行养老保险制度。现在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集中在城镇人口。农村还是存有老的观念,认为养儿防老,根本不会为自己的晚年发愁 ,可是在农村的不尽赡养义务的相当普遍。在农村推行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减少儿女的负担,保障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
三、出台赡养法。有了单行法,可以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利。第一章总则。包括订立赡养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概念、目的。第二章 赡养与被赡养人对象和范围。第三章丧失赡养权的几中情况。第四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