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敬父母是我们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我们作为子女应尽的义务,也是法定义务。
为此,我国婚姻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机制越来越健全,使老人生活有了一定的经济保障,便慢慢地转向精神追求,为此生活中出现了不少老人起诉孩子,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等情形。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出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老年人的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这些义务是赡养老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可以说这部法律的出台,是对婚姻法中关于老人赡养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和丰富,是一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最新法律。
本案中,原告起诉三个亲生儿子,要求每人每月向自己支付1000元赡养费。三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有赡养原告的义务,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子女对老人进行经济上的供养并不以老人是否有经济来源为前提条件。
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关于赡养费的给付应适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而非婚姻法,故原告要求三被告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的赡养费的数额,原告请求过高,应参照原告的收入及日常消费情况,结合被告的负担能力及本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扣除继子女已尽的赡养义务,最后依法确认三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200元。裁判作出后,原、被告都表示服判,并且三被告主动有与父亲改善关系的意向。
赡养案件类型并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范畴,老人如果只起诉部分子女赡养问题,经法院释明后仍坚持原来主张,法院可以不列未被起诉的子女为诉讼参与人;赡养老人并不以老人有经济能力为前提,即使老人有经济能力,作为子女仍有义务赡养老人;对于赡养费的数额,要参照老人的收入及日常消费情况,结合子女的负担能力及本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运用法官的理由思维进行判断。
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