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赡养父母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对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都有规定,具体来说,成年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例如,对患病的父母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应当妥善安排父母的住房,有义务耕种父母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并且相关收益应当归父母所有,不应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等。
然而,实践中也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作为父母一方,因为存在不当需求,或是其他例如存在婚外情等不当原因,日常花费巨大而要求子女给付过高赡养费或是明明作为父母一方,已经有足够的生活来源,但由于存在家庭矛盾或是仅仅为了给儿女添堵,便起诉要求子女索要赡养费情况。那么,类似情况下,对于父母提出的于情于理都有些“过分”的要求,子女是否必须满足呢?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前提,是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如果父母一方经济来源丰厚,无论经济上还是生活上都不存在生活困难,对于父母一方的无理赡养要求,确有困难的子女是可以拒绝的。
实践中,每个家庭的情况都不相同,子女以及其父母的经济收入也没有固定的标准,那么,什么情况下父母要求索要赡养费的请求才算是“过分”或“无理”呢?除了道德上的主观评判,法律对此又是怎么认定的呢?法官表示,在司法实践中,索要赡养费的案件是否能够获得支持,以及赡养费给付的具体数额,主要是根据子女的经济情况及父母的实际需求,以及当地的经济水平来确定的。一般来说,如果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时,一般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给付赡养费。因为赡养父母虽然是法定义务,但这种情况下,即便判决支持了父母的诉求,判决也很难得到实际的执行。但是不需给付赡养费,并不代表不应承担其他的赡养义务,如保障老人住房及基本的生活需求及对老人的护理等。如果子女家庭确有能力承担的,法院会按照当地经济水平,结合双方的实际生活情况酌情判定赡养费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