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X与被告李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X与被告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X诉称,他与被告经(xxxx)华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判决长女刘某甲由他抚养,次女刘某乙由被告抚养,判决生效后,次女刘某乙一直同他生活,被告未曾到家里接过孩子,也未探望过孩子,被告未对孩子尽过抚养义务,现次女已至上学年龄,仍无法上户口,他于xxxx年7月曾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被告也未接过孩子,现再次起诉要求法院变更次女刘某乙的抚养权。
被告李X辩称,xxxx年寒假期间,她接两个孩子到其娘家过年,xxx年正月,原告到她娘家接孩子,并要强行带走刘某乙,她要求按照判决事项履行抚养义务,在她向派出所报警后,原告仍强行抱走刘某乙,导致她无法尽到抚养义务,xxxx年7月法院判决生效后,她通过某某县某某派出所协商领走小女儿,但原告将孩子带走,阻挠她接孩子,且不让她见孩子,她不同意变更孩子抚养权。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被告xxxx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长女刘某甲由原告刘某X抚养,次女刘某乙由被告李X抚养,xxxx年寒假期间,两个孩子到被告娘家生活,xxx年正月,原告至被告娘家接孩子,双方因次女刘某乙的抚养权发生冲突,被告向当地派出所报警,但原告仍强行带走次女刘某乙。xxxx年7月,原告曾起诉要求变更次女刘某乙的抚养权,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告前往原告所在的某某县某某镇接孩子,原告将孩子带走,被告未能接走孩子,孩子现仍同原告生活。
另查明,原告刘某X至今未再婚,独自在某某县某某乡街道带两个孩子上学,其父母年迈,无法帮忙照顾孩子;被告李X已再婚,婚后与其现任丈夫未生有子女,现居住于庆城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