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之后在任何的时间之内,一方或者是双方的情况或者是抚养能力发生比较大的变化,都可以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就即便子女抚养权有两种方式,一是男女双方协商一致制定的《子女抚养权变更协议》,二是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
在男女双方意见一致的情况下,相比较于法院起诉需要走的法律程序,变更抚养权最快的方式就是双方协议变更。由于户籍管理部门在办理户口迁移的时候对于提交的材料审查都十分的严格,不认可单独的《子女抚养变更协议》,所以需要办理《子女抚养变更协议》公证。办理子女抚养变更公证,只需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制定《子女抚养权变更协议》,然后到公证处申请公证就可以。
而当一方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而另一方不同意时,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即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人民法院审理抚养权纠纷问题时,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因此,符合该《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任一情形的都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抚养权的变更会出现一定的实际问题,所以有关的当事人要注意其中的真实情况,但是事实往往相反,因此自己要积极的进行权益的申诉,即使是有关的当事人双方并不能友好的协商,法律手段的维权是较为有意义的,因此自己要学会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