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玲因上学,生活费用增加,起诉至某法院,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至每月800元,并要求父亲每年负担学杂费。父亲则以已一次性交清抚养费为由拒绝。
小玲的父母离婚时达成协议,小玲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母亲给付父亲房屋等财产折抵款15万元。因母亲没有给付,父亲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父亲用应得款项折抵应负担的小玲15周岁前的抚养费。
目前,因物价上涨小玲因上学,生活费用增加,起诉至某法院,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至每月800元,并要求父亲每年负担学杂费。父亲则以已一次性交清抚养费为由拒绝。
最终,某法院判决小玲的父亲每月再负担抚养费600元,并承担小玲的学杂费。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给付数额无论是父母双方协议确定,还是由法院判决确定,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请求增加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一方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情况并不少见,在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时,往往认为自己早已付清,但这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并不妨碍子女在生活费用增加,原给付数额不足以维持正常支出的情况下要求增加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