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 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第二项提到:“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第20条第二项则提到了:“养子女和生父母”。对这两个“生父”,人们的着眼点不同:前一个“生父”,是与有合法婚姻地位的父亲相对而言的,从而这“生父”只是从生物学的观点来看,才是非婚生子女的父亲,故译成英语宜做“biological father”或"natural father",即事实上的生身之父而不是法律上合法婚姻的父亲;后一个“生父”则是同“养父”相对而言的,如果说“养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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