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否认婚生子女之诉,司法实践中的案由为生身父母确认纠纷。有些否认婚生子女的争议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解决,案由为离婚纠纷。我国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但无论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是认可并适用婚生子女推定制度的。也就是说,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所生子女,或者是出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子女,首先推定为婚生子女。即便是妻子被强奸后生育的子女,在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子女不是妻子与丈夫受胎所生之前,仍推定该子女为夫妻间的婚生子女。否认婚生子女之诉,主要是对出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子女,提出证据证明该子女并非妻子与丈夫受胎所生,从而否认对该子女是婚生子女的推定。
2.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之诉,司法实践中的案由为生身父母确认纠纷。所谓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确认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主要是生父)之间的关系,使非婚生子女实现法律赋予的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生母与非婚生子女之间的关系因分娩而产生,一般是不需要认领的,但在弃婴等少数情况下,存在确认非婚生子女与生母之间关系的认领。我国法律并未规定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广义上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与生母结婚(狭义上称为非婚生子女的准正),生父母自愿认领非婚生子女(称自愿认领),强制认领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都属于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通过诉讼手段实现的认领,包括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一般是由审理案件的法院委托相关部门进行亲子鉴定,通过确定亲生血缘关系来解决;通过公证手段实现的认领,只限于自愿认领。
3.确认非婚生子女认领无效之诉,司法实践中的案由为生身父母确认纠纷。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对非婚生子女与生父、生母具有血缘关系的一种确认,当有新的证据证明这种确认是错误的时候,应通过一定程序予以纠正。因确认非婚生子女认领无效,既涉及家庭关系的稳定,又涉及到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在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处理此类问题应十分慎重。
4.欺诈性抚养纠纷,司法实践中的案由多为其他财产所有权纠纷。所谓欺诈性抚养,是指妻子对丈夫隐瞒所生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的事实,使丈夫在被蒙骗中将妻子与他人所生子女当作自己的亲生子女抚养。丈夫一旦知道欺诈性抚养的真相,通常会引发有关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失等纠纷,统称为欺诈性抚养纠纷。司法实践中,有些欺诈性抚养纠纷是与否认婚生子女之诉一并提起的,案由为生身父母确认纠纷。有些是在否认婚生子女之诉判决生效后,重新提起了欺诈性抚养纠纷,案由为其他财产所有权纠纷。
5.非婚生子女的继承纠纷,司法实践中的案由为继承纠纷或析产纠纷。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在一些继承纠纷或析产纠纷中,经过认领的非婚生子女会与婚生子女一样作为当事人参加到诉讼中,并享有同等的权利。未经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并不是不享有继承权,只是在特定的继承纠纷中无法确定其继承人的身份,因而无法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