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该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
资深婚姻律师马乃东认为,和夫妻关系不同,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是基于血缘而产生的,因此子女和父母的关系并不会因为子女是否是婚生而有所不同,父母对于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都要承担同样的抚养教育义务,这也体现了婚姻法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