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近日,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审判了一起继承案件。冯某称自己与被告人冯女士的父亲冯某某系父子关系,冯某某去世,自己有权继承其一部分财产,但被告冯女士不同意,双方对簿公堂。
然而,冯某手中只有一份自己母亲与冯某某签订的《抚养协议》,并不能证明自己与冯某某系父子关系。经审理,冯某无权继承冯某某的遗产。
原来,冯某某去世后,自称是冯某某儿子的冯某向冯女士索要继承财产。冯某称,冯某某当年非婚生下了他,冯某某去世,自己作为其亲生儿子,有权继承遗产。冯某某去世时留有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房产一栋,冯某某除原、被告外并没有其他继承人,原告方就遗产分割问题与被告协商未果,故原告冯某将冯女士告上法庭。
审理过程中,冯某并不能证明自己与冯某某系父子关系。冯某只提供了一份《抚养协议》,协议内容:“现就双方之子冯某抚养事宜,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如下:1、孩子冯某由女方李某(冯某母亲)、男方冯某某(孩子父亲)有权参议冯某的生活教育问题;2、自2011年1月起冯某某通过银行汇款每月向李某支付孩子生活费2000元,直到孩子长大成人参加工作。”
原告冯某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依法继承冯某某房产的一半。被告冯女士辩称,冯某某只有被告一个女儿,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协议中“冯某某”并非父亲的签字。亲属关系认定的法定形式应是由派出所、居委会等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出具的证明,故原告不能证明其父子关系。
办案法官解释,本案属继承案件,应首先确定继承人和遗产的范围。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原告主张继承的遗产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一栋房产,根据本院从房管部门调取的资料显示,该房产已于2004年转卖给他人,并非冯某某的遗产,原告主张的遗产不存在,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经审理,原告主张继承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房产非冯某某的遗产,另外,原告也不能证明其与冯某某之间的亲子关系。故其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相关法律,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未上诉,现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