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不得隐匿、拆阅或者废弃未成年人的信件,不得擅自查阅未成年人的日记。”同时,办法的第四十三条对违反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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