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未婚先育者列入违反计划生育的范畴之内,是保证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得到进一步维护的一个重要补充,对于那些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与不顾者是一个有效的管理方法,也是保持国家人口增长控制在计划要求的范围内,保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力措。对这些违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者进行必要的处罚是合情合理的。
其一,未婚先育者导致了人口无计划性增长。计划生育最重要的标志,就是人口增加具有较强的计划性,必须经过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批准,必须取得准许生育的指标才能生育。而未婚先育者既没有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批准,也没有取得准许生育的许可证,严重地违法行为。如果不对这些未婚先育者在生育上进行必要的限制,就会导致近30年来国家计划生育所带来人口出生率下降,人口增长处于良性循环的大好局面遭受到不应有破坏。所以,加大对这些无视法律者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就是让他们不能在破坏了基本国策时不受到处罚,而不至于使计划生育政策处于失控的状态。
其二,未婚先育者双重违法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未婚先育者既违背了国家的《婚姻法》必须取得合法婚姻后,男女双方才能进入婚姻生活,又违反了《计划生育法》必须取得管理部门的生育指标后,才能进行生育。而大量存在于社会生活中非法同居、包“二奶”等社会丑陋现象也是导致未婚先育者大量出现的重要土壤。这些通过非法同居、包“二奶”所产生的非法婚姻既把社会生活的关系搞得乱七八糟,把人们正常的夫妻生活给破坏了,严重地导致了别人家庭婚姻的破灭,并随之产生出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给安定的社会生活埋下隐患,所以,对这些未婚先育者进行必要的处罚既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也在保证着社会正常的生活秩序不被人为地破坏。
其四,未婚先育无形中增加了社会抚养的负担。我国教育资源相对紧缺,现在的学校难以承担起对众多孩子的学习与教育之重。而未婚先育者的后代也需要接受培养、教育,这会给已经紧缺的教育资源雪上加霜,而社会福利投入也要额外负担起这些计划外生育孩子的培养、教育,使本来就显紧缺社会公共资源更趋稀少,是必影响到正常孩子的教育、成长,这笔额外负担不仅让社会受重不起,也让政府处处感到社会资源所带来的压力。所以,让那些未婚先育者交上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也是给社会资源的一点补贴,也让他们负一点道义上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