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机关。受市(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在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内,以市(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征收机关发现公民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征收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终结后 ,征收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征收机关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征收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征收机关应当采纳。
对确有违法生育行为的,由市(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