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与妻子离婚后,刚刚9个月的儿子是否能由自己的父母抚养?如果由女方抚养,她可以单方变更其姓氏吗?
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条、第2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关于单方变更子女姓氏问题,《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引用法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