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的时间是在答辩期届满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后进行,开庭审理三日前用传票通知当事人,用通知书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还要在开庭前三日发布公告,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书记员查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后,首先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再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以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口头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1)在法庭调查中,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可以要求法院重新调查证据、鉴定或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当事人陈述: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3)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和法庭调查的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4)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如果不能出庭,经法庭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语言,由法庭宣读;受诉法院委托外地法院代为询问证人的笔录应当在法庭上宣读)。
(5)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向证人发问,证人应当如实作答。
(6)当庭出示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当庭宣读鉴定结论,鉴定人向法庭宣读鉴定的方法和经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
(7)法庭审判人员或者勘验人员当庭宣布勘验笔录,拍摄的照片或绘制的图表,应向当事人出示,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勘验人发问。
(8)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别寻问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是否还有意作最后陈述。
(8)不能当庭认证的证据,可以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
(9)合议之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勘验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如果认为此次法庭调查,未能查清案件有关情况,法庭可以决定第二次开庭。
(10)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本次开庭情况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如果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必要的证据已经齐备,即可宣布终结法庭调查,进入法庭辩论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