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小×,女,19××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路××号××小区×单元×号。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生母):王××,女,1969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址同上。
被告(系原告生父):李××,男,19××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公司职工,住北京市××路××号××小区×单元×号。
诉讼请求:
责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200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亲生女儿。20××年××月×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和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该抚养费在当时也仅足够维持。
但随着近年物价的逐年增高,原告因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800元的抚养费早已不够。而原告生母的收入有限,一直未再婚,独自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非常困难。 被告虽有较高的经济收入,但基于与生母的关系恶化,拒不增加抚养费用。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0××年×月×日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物价上涨,孩子学习、生活、医疗费用增加等情况分析,白某每月给付350元的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孩子的正常生活需要,因此罗某提出要求白某增加抚养费,理由充分,予以支持。最后,法院综合考虑白某的收入、生活状况,判令白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有关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法定理由主要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抚养费是根据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决定的,每个地方每个地区和每个人的支付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切勿对比。国家强烈规定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并且抚养费需要支付孩子十八周岁为止,其中包括教育费、医疗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