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法律通过这条规定,对探望权赋予了提起强制执行的效力。由于探望权涉及到人身的问题,就不能对子女的人身及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但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探望权纠纷最大的问题也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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