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女,1969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被申请人:周××,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1,区×单元×号。
事实与理由:
2000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儿周小×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将周小×接回家中生活两次。
但最近原告发现,被告染上44酒恶习,将女儿周小×接回家中后并未认真照看,只是任其自己待在家中。而晚上被告酗酒回家后,则对周小×恶语相向,甚至打骂。邻居报警两次,提供救助。
为保护周小×的身心健康,特请求人民法院中止被告的探望权。待被告改掉恶习,不再危害周小×的身心健康时,再酌情考虑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