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厦门市海沧区居民何某被海沧法院拘留。他是厦门第一个因侵犯探视权被司法拘留的人。
何某与前妻林某2004年2月协议离婚。离婚时儿子年仅7岁,双方约定,孩子由父亲何某抚养,但母亲有权每周探望一次。离婚后,林女士到上海工作,她向法院起诉,要求寒暑假接儿子共住,并在其他节假日探望儿子,这一诉求得到了法庭的支持。
去年暑假,林某将儿子带到上海住了一个月。林某是高级白领,她的工作对象都是外国人。儿子回家后,向父亲说了一些母亲的工作和生活,让何某感觉很不舒服,从此再也不让林某来探望儿子。
去年寒假和今年暑假,林某两次乘飞机从上海到厦门,却再也不能见到儿子。林某向海沧区法院申请执行探视权。执行庭法官打了不下20个电话给何某,与他约定时间和地点,让他带儿子过来,可何某就是不来。法院发传票给他,他继续与法官捉迷藏。法官带着林某找到何家,他却带着儿子藏起来。林某临回上海前,法官让何某无论如何让孩子跟母亲通个电话,他也不愿意。此后的连续8天,执行法官都在与何某沟通。何某就是不肯配合,他甚至表示不在乎触犯法律,“为了儿子被拘留,我会很高兴。”为此,林某非常气愤,回到上海后接连发给海沧法院两封传真,强烈要求惩罚何某。
此案的执行法官吴靖峰说,对何某执行司法拘留,法院也非常无奈,因为即使这样做,如果何某依然不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孩子的母亲依然不能探视自己的孩子。
据法官说,探视权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如何保障探视权令人头疼:因为保护了一方可能就伤害了另一方,最重要的是,在这过程中孩子的身心健康问题如何保障呢?
吴靖峰法官介绍说,在执行探视权纠纷时,孩子的父母普遍情绪对立,因此过激行为屡屡发生。
同样深受探视权困扰的王女士,现在觉得自己的人身安全都没有保障了。王女士与前夫离婚后,双方为孩子的探视权问题,矛盾不断升级,日前,前夫来带孩子时,女儿嘀咕说不愿意跟爸爸走,但前夫打算强行带走女儿,王女士自然不乐意了。急得脸红耳赤的前夫出拳殴打王女士,她不得不报警求助。王女士说,孩子年纪小,容易受大人的影响。最初,女儿在前夫家抚养,她去探望,孩子就不怎么愿意见她,连牵手都不愿意。现在孩子抚养权归她,孩子变得不愿意见父亲。而前夫为了多见孩子,就把孩子偷偷接出幼儿园,还教孩子撒谎骗母亲。这些都不利孩子身心的健康成长。
陈女士离婚后,发觉要探望自己的两个女儿很困难:“他(前夫)千方百计阻止我探望孩子。”最近,陈女士再上法庭,想争回女儿的抚养权。笔者问这对小姐妹:“你喜不喜欢妈妈来看你,愿不愿意与妈妈生活?”姐妹俩都摇了摇头。陈女士气急败坏:“都是他(前夫)害的,如果得不到女儿,活着也没什么意义,我要与他同归于尽!”
笔者在采访中发现,许多离异夫妻都觉得自己才是最疼爱孩子的,他们拒绝对方探望的理由普遍是:对方会从中挑拨离间,带坏孩子。“父母把自己因感情破裂产生的仇恨,集中体现在孩子探视权问题上。”对此,有关人士一语破的。
今年来,厦门市两级法院已审理探视权纠纷案件20余件。原被告双方对探视权一般没有争议,争议的是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而对于这些问题,《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有三难:一是探视时间确定难。法律规定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探视时间的确定标准,但具体是什么时候、多长时间的探视才有利于孩子成长?可探视到孩子的什么年龄段?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二是探视地点确定难。在什么地方探视小孩为合适?是带出去还是在有抚育权一方的住所?三是探视权的执行难。探视权一般判决一周或一个月探视几次或几天,但一些当事人在离婚时结下怨恨,往往不愿履行判决,需要执行人员陪同执行,但法院的司法资源毕竟有限,不可能每次都陪同执行。
厦门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洪志坚介绍,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探视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在探视权的纷争中,孩子是真正的受害者。他们已经失去了一个完整的家,不能享受到和谐的亲情,还被不计后果地卷入无情的纷争中。因此,在处理此类纠纷中,法院应以保护和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为价值取向,判决方案要让孩子真正得到亲情的抚慰,并且利于执行。在未成年子女满10周岁时,还应征求子女的意见。值得一提的是,探视权利与抚养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认为一方不付抚养费就可剥夺或限制对方的探视权利。
根据司法实践,享有探视权的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由法院裁决暂时中止其探望权:
▲曾犯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大,手段特别恶劣,无明显悔罪表现,有可能使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的;
▲有赌博、酗酒、吸毒、卖淫、嫖娼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对于年满10周岁以上的子女,明确表示不愿接受探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