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面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探望权是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父母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并要求取得直接抚养子女权利的一方,履行协助非直接抚养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义务。从这一法律规定我们不难看出,立法目的主要在于保障未取得直接抚养权父母的权利的实现。其法律依据是父母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性质并不发生变化,其实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只要当事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关系,且对子女的直接抚养权由父母一方拥有的情形下,就存在探望权问题。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常态和非常态两种,常态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父母双方与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父母子女相互之间享有完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对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相反父母不能双方与子女共同生活,父母子女之间没有完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对子女不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即为非常态的父母子女关系。如父母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且不与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同样存在探望权的问题。在这些非常态父母子女关系中,虽然子女与父母的具体生活形式不同于常态的父母子女,子女在同一时间只能与父母一方生活。因此我国法律将离婚后父母区分为取得对子女的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和未取得直接抚养权的一方。是否因父母的离婚将父母的共同监护权转移给取得直接抚养权的父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以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人侵害他人利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不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由此我们可以认为我国并未在父母离婚后将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完全交与一方行使,而仍然由父母双方行使,便很显然对取得直接抚养权的一方与未取得直接抚养权的一方的监护权因不与子女共同生活而受到限制。父母无合法婚姻关系且不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子女关系也是同样道理。在这一方面有些国家则明确规定父母离婚后监护权由一方取得,而监护权的判决使未取得监护权一方自然取得探望权。权利产生的基础同样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效力。根据上述分析我国法律没有对子女的监护权赋予一方,那么未取得直接监护权的一方父母取得探望权就是再自然不过的了。因为如果没有探望子女的机会,监护则无从谈起。因此探望权是未取得直接抚养权的父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