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以,离婚后对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来说,只是变更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方式,而不解除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的探望也是应有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和义务不能因离婚而消除。
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当事人如何行使好探望权,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是要行使好探望权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实际上是一种自然主张权,即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望权就与抚养权同时成立。这种权利不需要确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张只是探望方式、时间等。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必须像主张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样,主张行使探望权,要求与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并解决,并一同写入法律文书中,作为日后行使探望权和履行协助义务的依据。登记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未就探望权提出请求,而在离婚后发生探望权纠纷的,可以“探望权纠纷”为由,单独提起诉讼。
2、是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要明确。当事人协商或法院判决,都得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方式一般可选择“探望式”、“逗留式”等。探望式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在一定的时间到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家中行使探望权。但这种方式要因人而异,对离婚时矛盾不大的,就可以采取,对矛盾大的不宜采取。这样,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和社会的稳定。逗留式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带走子女,与其生活一定时间,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