咏欣和家伟(均为化名)2011年登记结婚,2012年生下一女儿,但婚后双方均发觉与对方性格不合,感情的裂痕越来越深,最终咏欣选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二人均同意和平分手,但对女儿的抚养权和探视问题却一直争执不下。
一审中,二人表示女儿出生后较长时间生活在家伟家中,由二人及家伟父母共同照顾抚养。在双方分居时,女儿虽在咏欣父母家中生活,但家伟及其父母也有探望和照顾。家伟提供了自己月入15000元的工资证明,还提供了和女儿的微博、微信及照片、和岳母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其获得了岳母的认可,还提供了其能更好抚养女儿的住房、教育及生活环境方面等资料。而咏欣提供的收入证明显示其月收入5000元,其父母签名的同意照顾孙女证明书。一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为,女儿由家伟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并判决咏欣有每周两天的探视时间。
咏欣为了争取抚养权提起上诉,在二审中提交了更多有利于携带抚养女儿的证据,包括其收入稳定、职位高的证明和名片、学历证明以及房产赠与协议等,并提供医院诊断报告书,拟证明家伟患有精神疾病不适合照顾女儿,还提供家伟母亲的医院检查单,拟证明其身体不好经常就医不适合协助抚养女儿。但二审法院认为,咏欣无相关证据证明家伟存在不适宜抚养孩子的行为,或者其抚养条件明显优于家伟,故对该项诉请予以驳回;其在二审期间补充提交了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其的诉讼主张,但上述证据材料均不属法定的新的证据,法院均不予采纳。最终维持一审关于女儿抚养权的判决,根据二审中家伟同意,咏欣每周有三天时间探视女儿的意见予以准许,就该部分改判了一审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