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
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原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身份证;
(二)所有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继承人为第二顺序的还应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证件;
(三)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死亡证明应由县级以上医院或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区的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安分局出具);
(四)如继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应提供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证件要求如3);
2、如离婚的,提供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法院《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书;
4、如未再婚的,须提供未再婚证明及以前婚姻状况终止的证明;
(七)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填写);
(八)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如单位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
(九)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凭证、股权证明、股票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合同及理赔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