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法》第五条)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婚姻法》第六条)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第七条)
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法》第八条)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6.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法》第十一条)
7.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