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所以,继子女的社会地位一直很低下,他们受到家庭和社会的虐待和歧视的情况比比皆是。虽然新中国成立以来,对继子女权利的保护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但封建残余思想仍影响着一些人的头脑。有的继父母不仅在生活上不给继子女提供应有的保障,而且还以种种理由剥夺了继子女受教育的权利;有的继父母对继子女采取打骂、体罚等手段从各方面来折磨和摧残继子女。而反过来,继子女长大后或者一些成年的继子女,出于报复等心理又对继父母进行打骂和虐待,使一些继父母晚年的生活极为不幸,得不到继子女的赡养。因此,目前一方面仍应当加大对继子女的保护力度,使他们不能因为父母婚姻状况的改变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另一方面也应当重视对继父母权利的保护,保障他们能老有所养。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能相互虐待和歧视的条款,不仅适用于因生父母与继父母结婚而形成的单纯的姻亲关系,而且也包括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