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实抓好宣传引导。重视宣传引导工作,统一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注重正面引导,充分肯定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肯定广大人民群众的重大贡献,充分肯定各级计划生育工作者的重大贡献,防止舆论的负面炒作。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把握主导权、话语权,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积极方便群众办证。一要进一步简化再生育审批程序,精简所需材料,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证。二要全面公开服务事项,把办证条件、流程、时限、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服务承诺等信息一次性告知群众,并在网站、办事场所公开。三要实行首接责任制。对《再生育证》办理要“即来即审”、及时审批、限时办结。对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有特殊困难的,可上门服务。四要依法办理。严格按照政策口径认真审查提交的各种材料,不得擅自扩大和随意收紧政策适用范围,防止滥发、错发《再生育证》。对违规办理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三)大力加强优质服务。各地根据工作实际和政策实施后群众需求的变化,加快推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合理配置产科儿科医疗资源,配齐配强专业技术人员。普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知识,做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期保健、助产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加强高龄人群再生育咨询、指导和服务。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合理配置教育、文化、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深入贯彻国家5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完善和落实好各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
(四)依法规范生育秩序。严格依法行政,查处违法生育行为,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特别要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监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对违法生育的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公众人物,要严肃查处。
(五)加强信访维稳工作。调整完善生育政策过程中,要高度重视以前因违法生育受到处理人员的来信来访问题,注意政策调整前后相关政策的衔接,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切实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做好群众的宣传教育和解释工作,落实信访制度属地责任制,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防止出现越级上访、进京上访、群体上访。
(六)着力做好人口监测。建立人口出生监测预警机制,科学编制人口年度计划,实行预警通报和约谈制度,制订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防止生育水平出现大的波动。加快实现县乡级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等个案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协调建立婚姻、户籍、社保、教育、流动迁移等人口基础信息的跨部门交换机制。坚持和完善办事采集、服务采集等方式,核实出生人口信息,提高数据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