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亦称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1、人们在婚姻关系上有无自由,是形式上的自由还是实质上的自由,这并不仅仅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愿望,而是由一定的社会制度决定的。一般说来,古代社会不知婚姻自由为何物。恩格斯指出:“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在中国古代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下,主婚权属于当事人的祖父母、父母等尊长。出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结合,是封建婚姻的合法形式;门当户对和婚姻论财,是封建婚姻的实际内容。关于婚姻的解除,则实行以家族为本位的男子专权离婚。
2、婚姻是否自由是近现代婚姻制度和古代婚姻制度的根本分野。在欧洲,追求婚姻自由的思潮萌发于文艺复兴运动,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争取婚姻自由的斗争从思想、文化领域扩及政治、法律领域。法国大革命胜利后,在1791年宪法中率先宣示,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不久以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又确立了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的原则。自此以后婚姻自由原则及其必然产物——共诺婚制,相继为许多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所确认。共诺婚是以契约说为其理论依据的,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这种婚姻自由在一定意义上只是形式上的自由,而非实质上的自由。
3、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婚姻自由的普遍实现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按照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实行结婚自由,是为了使未婚男女和丧偶、离婚者能够按照本人的意愿,成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实行离婚自由,是为了使那些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姻关系,使其有可能重建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对于婚姻自由来说,仅有结婚自由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离婚自由作为补充。
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实行婚姻自由并不是允许人们可以违反法律、道德为所欲为。我国婚姻家庭法为结婚规定了结婚的条件和程序,规定了离婚的程序和理由,这些规定具体指明了婚姻自由的范围,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婚姻自由的权利应当正当地行使,而不能滥用,不得借“自由‘’之名侵害他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中的规定为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使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但是,行使这种权利的思想基础,包括动机和目的等,只能依据一定的道德标准加以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