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许安表示,当初自己和艾萌结婚的时候,虽然知道其患有精神病,但艾萌的父亲和姐姐告诉他这个病能够治好,自己与艾萌1998年结婚至今,从未享受任何作为丈夫的权利,却肩负着照顾艾萌的重任。2004年因艾萌病情严重,不得已将她送往精神病院。
自己和艾萌所居住的房屋,虽然系艾萌单位的房改房,但所有的钱都由自己支付,且房产登记为夫妻二人共同所有。所以请求法院判令房屋归二人共同所有。
艾萌的父亲和妹妹表示,许安从未尽到做丈夫的责任,艾萌患病期间,从未到医院探望过,也没有给医院交过医疗费,因此不愿把艾萌的房子再给许安居住。
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王志业律师表示:许安和艾萌,于1998年3月21日在安徽萧县丁里镇登记结婚,但是原告早在1984年就因为患有精神病被鉴定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属于无效行为。因此原告作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婚姻也应当是无效的。既然双方的婚姻是无效的,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
所以艾萌的房子作为其单位分给她的福利,与许安没有任何关系。既然婚姻登记无效在先,房产证的登记行为也应当视为无效行为。
而许安的代理人则认为,许安本人并不知道,他们的婚姻是无效。故而在艾萌没有发病期间一直照顾艾萌,尽到了作为丈夫的责任。同时因为艾萌没有劳动能力,所以购买艾萌房改房的钱全部由许安支付,否则艾萌也得不到这套房子,因此认为该房子为二人共同所有。
且根据《物权法》的原则,物的所有权应当按照国家确权机关的权属登记来判断,既然房产证上的名字为两人共有,那么许安理应拥有房子一半的产权。
但是也有律师倾向于第三种意见,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刘峰律师就认为,二人的婚姻毫无疑问是无效婚姻,而房子作为艾萌单位的福利分房也应当属于艾萌个人所有。但是应当把许安垫付的房款返还给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