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向法院起诉称,去年6月,她与前夫李先生在西城法院进行离婚诉讼,法院在6月20日作出的判决中确认了朝阳区某处501号房产归其所有。但6天之后,案件仍在上诉期间,前夫李先生却瞒着自己与王先生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该房产的抵押登记。去年10月,二审法院再次确认了该房产归她所有。但此时王先生已经占有并住进该房屋,导致她无法入住,并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李女士的前夫李先生认为,涉案房屋是他婚前所买。办理抵押时,该房的所有权是非常明确的,不存在争议,抵押行为也是合法有效的。因此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购房人王先生则认为,自己属于善意购买,在所购房屋未办妥过户手续取得产权证或未得到退还的购房款及赔偿金的前提下,不同意解除房屋抵押。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法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李先生擅自将房屋进行抵押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该抵押行为是无效的。
该案中,房屋的权属问题法院经审理后已经确认为李先生和李女士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即为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其有权要求他人从该房腾退。法院最终判决李先生与王先生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无效,李先生将房屋向王先生设定抵押的行为无效,王先生须将房屋腾空后交还李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