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以上四种情形说的是结婚时存在的四种情形。是不是只要结婚时存在这四种情形,当事人就永远可以主张婚姻无效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针对《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三)、(四)两种情形,如果当事欲人主张婚姻无效时疾病已经治愈或者双方已经达到法定婚龄,则不再符合主张婚姻无效的条件(或者说已经满足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此时,不可以再主张婚姻无效。此无疑是为了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性,而设立的一个限制性条件。故以(三)、(四)两种情形主张婚姻无效是有条件与时间限制的,那就是主张婚姻无效时,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还未治愈、一方或双方还未达到结婚法定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