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字意理解,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丧失的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该条文并没有规定,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无效婚姻自动转变为合法婚姻。纵观我国相关婚姻法律、法规,也无哪一条规定无效婚姻可自动转变为合法婚姻。而且,本案原告姜某是起诉离婚,而非申请婚姻无效。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如何理解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呢?无效的婚姻,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而不是从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之时起才没有法律效力。
再次,可用归缪法说明问题,如果允许无效婚姻自动转变为合法婚姻,那么,婚姻的效力如何认定?是否是婚姻登记后延至当事人到已达法定婚龄时的时段,婚姻关系无效,已达法定婚龄后的时段有效。还是当事人到已达法定婚龄时,其婚姻效力具有法律溯及力。
然而纵观我国现有的相关婚姻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婚姻效力溯及力方面的规定,由此可见,此观点明显站不住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