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某来院诉称赵某与被申请人王某于1993年2月1日在霍邱县龙潭镇民政办公室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但婚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性格不和,经常发生吵打。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姨表兄妹关系,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婚姻法》所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属于无效婚姻。现在依法申请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婚姻无效。
主审法官接到案件后认真了解案情,并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的相关诉讼材料,开庭当天,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庭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赵某与王某系姨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故赵某与王某具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具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故赵某与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赵某申请宣告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无效,于法有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宣告赵某与王某的婚姻无效。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婚姻是构成家庭的基本要素,但各种婚姻无效的情形在农村很常见,普通百姓对无效婚姻的认知程度还很低,比如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人民法院审理在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体现的也是一种司法的权威。由此可见婚姻无效的后果是很严重的,为了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和谐,我们在缔结婚姻的时候还是应该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