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婚姻法》第10条规则了以下四种景象:
(1)重婚的。指有爱人者又与别人挂号成婚或许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别人有爱人,又与之挂号成婚或许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所谓有爱人者,是指处于有效婚姻联系状态下的人,包含挂号成婚、未被依法宣告无效或吊销的婚姻当事人。重婚包含两种行为方法:一是法令上的重婚,即行为人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又与别人挂号成婚的行为;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爱人者虽未与别人挂号成婚,但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联系的。我国《婚姻法》制止成婚的亲属联系包含两类:一类是直系血亲,包含一切直系血亲,没有代代的约束;另一类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我国《婚姻法》没有清晰规则法令拟制血亲之间能否成婚,但清晰规则,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继爸爸妈妈与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力和责任,适用婚姻法对爸爸妈妈子女的有关规则。由此能够揣度,《婚姻法》制止直系血亲成婚的规则,也应适用拟制直系血亲,并且从伦理道德和法令精力来看,不管该拟制血亲联系是否免除,都应该归于制止成婚的规模。至于拟制旁系血亲,只需没有三代以内旁系天然血亲,不在制止通婚之列。
(3)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婚姻法》对“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没有清晰罗列,而是选用概括性的规则。经过我国《母婴保健法》能够得知,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一般包含以下几种类型:一是严峻的遗传性疾病,指因为遗传要素先天形成,患者悉数或许部分损失自主生活能力,子孙再现风险者,医学上以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二是指定流行症,指《流行症防治法》中规则的性病、麻风病及医学上以为影响成婚和生育的其他流行症。三是有关精力病,是指精力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力病及其他重型精力病。
(4)未到法定婚龄的。根据《婚姻法》第6条规则,成婚时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我国《婚姻法》仅规则了受胁迫结婚。根据《婚姻法》第11条规则:“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