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大年轻时就患有轻度精神病,持有残疾人证,其父亲担任监护人。父亲过世后,阿大一个人生活,也没有人做他的监护人。2008年,阿大看上阿菊后,两人于当年 3月结婚。一年后,阿菊发现阿大的弟弟阿二成了阿大的监护人。这一发现,令阿菊大惊失色,这关系到阿大的财产、生活,甚至涉及到作为妻子利益的大事。为此,阿菊以申请人身份,将被申请人阿二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销阿二的指定监护人资格,并返还阿大的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社会保障卡、残疾人证、为阿大购买墓地的墓地证及阿大的的银行存折一张。
阿菊诉称,2009年4月初,当阿二得知自己与阿大结婚的事实后,便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至当地村民委员会,使用不正当手段办理了涉及监护权的监护人承诺书,继而骗得残疾人联合会的审核、批准,取得阿大的残疾人证,其中载明阿大的监护人为阿二。由于阿大于去年6月起突然犯病至今,自己先后陪同其辗转多家医院求治。医生告知,阿大的病情已经相当凶险。而自己为阿大治病早已债台高筑,靠典当勉强维持。然而,阿二作为指定监护人,却强行扣压阿大的所有个人证件材料,以致在为阿大办理社会事务包括医疗保险等手续时均无法实现。阿二辩称,阿菊主张返还的证件中,除残疾人证、墓地证、户口本、结婚证在本人处外,其余均为阿菊取走。因本人已完全履行监护人的责任,故不同意申请人的请求。
法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由其配偶、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等人担任其监护人,阿菊和阿二作为阿大的近亲属,均享有担任监护人的资格。本案中,阿二向村民委员会出具《监护人承诺书》,其实质是要求村委会指定其为阿大的监护人,村民委员会在该承诺书中加盖公章的行为即系对监护人的指定。然指定监护的过程,并未征求阿大配偶阿菊的意见,即在未对阿菊和阿二之间的监护权争议进行审查的情况下,依阿二的单方意见作出了监护权的指定,该指定程序明显不当,由此作出的指定监护行为应为无效。现阿菊要求撤销该指定的主张成立,予以支持。
法律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鉴于前次指定并未对监护权争议进行审查,因此,关于阿大的监护人争议,仍应由阿菊、阿二或阿大的其他近亲属提请相关单位进行审查后指定为妥,本案不作处理。鉴于双方之间的监护人争议尚未确定,故阿菊要求阿二返还相关证件等诉请,不予支持,双方可在监护人确定后另行处理。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