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是一审程序的一种,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的一种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由此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才可适用简易程序。一是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审理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二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庭只有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才适用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是民事审判一审程序中最完整的一种程序,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的特点,是整个民事审判一审程序的基础,因此,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民事纠纷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外,都要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埋。即使已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如在审理中又发现了比较复杂的问题,就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可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属于民事权益的争议,也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起诉。
如前所述,可撤销婚姻违反的是受胁迫者的意愿,损害的是受胁迫者的私人利益,婚姻关系的存在或撤销应是当事人个人的自由,是其行使民事撤销权的结果,国家不便干涉。当事人行使的撤销权是法律赋予的一项民事权利,撤销权的行使意味着某项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其权利性质为一项形成权。因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关系,就是在行使撤销权,目的在于变更现存的婚姻关系,不是请求人民法院对某项事实和权利于以确认,不属于非讼案件。因此,人民法院对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不能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可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只有因胁迫结婚的,当事人才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关系。由于可撤销婚姻案件的原因是法定唯一的,因此,该类案件一般事实清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比较明确、争议不大,人民法院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便于案件的及时处理。对案件事实情况比较复杂、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争议较大的案件,人民法院就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即使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撤销婚姻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争议较大的,就应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
引用法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