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婚姻登记瑕疵、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三者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婚姻登记瑕疵是在婚姻登记中存在程序违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主要指“婚姻登记行为的瑕疵”;无效婚姻则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因此,解决婚姻登记瑕疵而产生的问题,不同于无效或可撤销婚姻的处理。也就是说,不能够因为婚姻登记上的瑕疵而主张婚姻无效或可撤销。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诉诸法院主张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遵从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所作出的明确释义。婚姻无效的情形主要表现为四种: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主要是指因胁迫结婚的情形,受胁迫一方可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该婚姻。
就无效婚姻而言,重婚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属于绝对无效的情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和未达法定婚龄则属于相对无效的情形。例如,若结婚登记时男方未满22周岁,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时男方已达法定婚龄,应存在法定阻却事由,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无效的主张;若男女双方系表兄妹关系(三代以内直系或旁系血亲),无论该婚姻经过多长时间,抑或是双方当事人是否有子女或不再生育,法院将依法认定该婚姻无效。
那么问题又来了,现实生活中一方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结婚登记,被借用身份证件者的权益该如何获得法律救济?若结婚登记后,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感情破裂,又能否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