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强调的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关系解除,是因B的过错而造成的。这一点,在去年10月份寄送给您的《代理词》上已有充分论证。
2、B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转移现金存款以及用共同财产擅自为其亲生儿子购买万科房子,为此,根据《婚姻法》第47条,对B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上,关于转移财产,一审判决(2011)荔法民一初字第XX号查清的事实可以印证:本离婚诉讼于2010年12月31日立案,但直到一审首次开庭后的 2011年1月28日,B仍在继续转移共同财产——擅自支取银行账户98000元与37832.5元(一审判决第4页争议财产第17、18项)。这是无法回避的事实!
3、婚后,校长难以跟一个曾经深深伤害过他的女人再同住一套房子。忠诚,是一个军人最朴质的秉性,也因忠诚,战士们才义无反顾的为保家卫国而在战场上抛头?洒热血。同样,妻子违背了忠诚义务,对校长而言,其造成的伤害是痛彻心扉、万念俱灰的。这也是校长不服一审判决双方共享广州市荔湾区XXX路160号1901房而提起上诉的根本原因。
4、虽说婚姻法偏向于保护女方的利益,但就本案来分析,女方B存在转移共同财产以及造成感情破裂的过错,依法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B通过擅自转移、动用共同财产,为其亲生儿子买房子,母子二人已占有了两套房子,不存在婚后住房困难的问题。B狡辩给其儿子的两套房,是双方协商赠送给儿子的婚房,但却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因此B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为此,倘若再将XXX路160号1901房再判给女方,女方及其儿子就有三套房可居住了,而男方拿着一纸关于现金债权的判决书,根本无法执行(财产已被女方转移一空,难以查询与强制执行)!
5、考虑到一审判决女方补偿男方人民币共计约64万元,校长同意放弃该64万元债权而换取对XXX路160号1901房全权所有权。如若由男方自行追偿女方为其亲生儿子购买司法学校住房一半债权160000元,校长愿意再补偿女方26万元(双方确认房子180万元,男方所得一半价值90万—64万=26万),以换取对XXX路160号1901房全权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