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对债务无异议,且一方主动承担全部债务并放弃其他财产分割。这种情况下,主动承担债务的当事人有的是自身存在过错,想尽快解除婚姻关系,以金钱来赔偿感情上所欠的债务;但有的却是将债务转移到一方身上,假借离婚来逃避债务。这种情况对于审判人员来说,看似是最容易处理的。因此,实践中,多数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一旦确定债务数额,且协议好谁来承担,法官就会按照双方的意愿来处理。但是,如果当事人是怀有逃避债务的目的,一旦将债务判由一方承担,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双方均否认共同债务。有的当事人为了少交诉讼费或合意借离婚逃避债务等,对债务隐瞒不报,使债务悬空。这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漏洞。法院一般会询问双方当事人的负债情况,只要双方都否认,那法院便会确认双方无共同债务。而此时债权人通常不可能知晓双方离婚的情况,故也就不可能在双方离婚时主张债务。一旦法院确认双方无共同债务,那债权人以后的主张便会遇到困难。
3、一方认为有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无债。这种情况往往是夫妻一方有过错导致的离婚,或者有过错方要求离婚,无过错方否认债务的存在;或者双方当事人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到僵化状态,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遭到严重的破坏,而与之相适应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逐渐瓦解,双方对负债用途的陈述往往缺乏真实性,举债的目的难以查证。
4、一方认为是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是举债方个人债务。这种情况往往是借债人要求离婚,另一方为了多得财产,而不承认是共同债务。在家庭生活中,在大部分都是夫或妻一方管理家庭财务,借债往往由该人经办,债权人可能是凭着对经办人的信赖,或夫妻共同的经济实力、偿还能力而出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