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债务是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依法约定为个人所担的债务。因为夫妻虽然作为婚姻的主人,且在诸多方面利益密切不可分。夫妻一方作为人格独立的个人,他们仍可以从事与婚姻关系无关的个人利益与责任。
但是要注意的是家庭日常生活代理所带来的债务即家事代理制度产生的债务,这就是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事实上以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的性质为夫妻双方谋取利益时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在本质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合法经营造成亏损或双方从事非法经营造成亏损,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对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一方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确反对的,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