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一妻制是国我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本质决定的,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配偶。任何形式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是我国法律绝对禁止的。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不断地同重婚罪作斗争,这种犯罪已大为减少,但近几年来,重婚现象又有所抬头,特别在广大农村重婚尤其严重,然而受害人起诉要求追究被告重婚罪刑事责任的却廖廖无几,致使一部分重婚罪得不到应有的打击,其主要原因是重婚罪属自诉案件,不告不理,而受害人又因种种原因,不愿起诉,不希望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从而造成人民法院对受害人不愿起诉的重婚罪无所是从,没有法律依据去主动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杨妻与吴某结婚十余年,一九八四年杨某外出做生意,与张某公开重婚至今,吴某明知杨某与张某重婚,就是不反对。当地群众都劝告吴某起诉杨甘与张某重婚,但吴某就是不起诉,原因是杨某经常寄钱回家。吴某认为,自己年龄已大,杨某是否在家无所谓,只要杨某经常寄钱回来就行了。如果起诉判了杨某的刑,杨某就不可能寄钱回来,对自己并没有好处。又如,姚某在家有一个合法妻子,又与邻村杨某公开重婚居住某城郊,姚某两边居住,两边劳动,姚某之妻心甘情愿默认姚某的重婚行为,不愿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原因是姚某之妻认为姚某的重婚行为对自己没有什么影响,如果判了姚某的刑,自己身体不好,小孩又小,没有人搞生产来维持家庭生活,对自己反而不利。综上述,如果不把重婚罪列为公诉案件范围,那么一部份重婚罪得不到追究刑事责任,在部分地区将造成一种重婚不犯罪的假象,从而导致重婚现象越来越多,为了杜绝重婚的丑恶现象,有力打击重婚罪,笔者认为完全有必要把重婚罪规定为公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