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法律对人们履行法律义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政部1994年2月1日颁布实行的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从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对待。也就是说,自1994年2月1日起我国的民事法律就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以夫妻名义同居,认定为重婚 陈小姐认为她和周先生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法律又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她不构成重婚罪。她的理由是错误的。虽然民事法律不再承认1994年2月1日以后形成的事实婚姻,但这只是表明民事法律不再保护这种非法的“婚姻”关系。而在涉及到认定重婚罪时,根据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因此,这种非法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还将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所以,陈小姐的行为仍然构成重婚罪。
◆不知他人有配偶的不构成重婚罪 刘先生认为周先生与自己妻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长达一年多,因此周先生也构成了重婚罪。周先生是否构成了重婚罪的关键在于他是否明知陈小姐已经结婚。在本案中,周先生并不知道陈小姐已经结婚的事实,而且他还一直催促陈小姐与他结婚,而被陈小姐以各种借口欺骗。因此,实际上,周先生也是本案的受害人之一。当然,如果周先生明知陈小姐已经结婚,仍然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他自然就构成了重婚罪。
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自诉案件的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权利在受害者个人,而公诉案件的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权利在国家检察机关。重婚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因此追究重婚人的刑事责任的权利是由国家来行使的,受害人无权“私了”。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了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最严重的破坏,是一种犯罪行为。构成重婚罪的有两类人:一是自己有配偶,但却与别人又结婚的;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也有两种形式:一是登记结婚的形式;二是事实婚姻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