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夫妻双方申请离婚后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书尚未过上诉期妻子就想和新男友登记结婚,幸好该名女子及时咨询法官后得到解答,避免了自己犯重婚罪。
据介绍,张女士与王某于2006年4月相恋,张女士于2007年8月生育一个儿子,俩人于2009年2月到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由于性格合不来,夫妻双方为了家庭琐事经常争吵不休,为了解脱这痛苦的婚姻生活,张女士将丈夫王某告到法院要求离婚。
宁明法院受理此案,开庭查清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准予原告张女士与被告王某离婚,婚生儿子由王某抚养的判决。法院作出判决后,及时将判决书送达给了原、被告双方。
张女士收到判决书后,打电话给宁明法院罗法官咨询,离婚判决还有3天才过上诉期,离婚判决书尚未生效,能否与新男朋友到民政局登记结婚的法律问题。罗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法律规定,热情、肯定地回答张女士说到,离婚判决书未生效登记结婚属于重婚。
法理评析: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张女士向罗法官反映,离婚判决还有3天才过上诉期,离婚判决书尚未生效,判决书尚未生效,张女士与王某的婚姻关系还没有解除,如果张女士与新男朋友去民政局登记结婚,属于重婚。
重婚的认定
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观念很严重。所谓“大款”养“二奶”已非常普遍。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难以区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
近几年来,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
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
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
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