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概念,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在实践中,结合事实婚姻,对以下两种情况,可认定为重婚罪:
一、结婚一方(包括登记结婚和形成事实婚姻两种情况,下同),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结婚一方构成重婚罪;
二、第三人明知他人已结婚,却又与其登记结婚或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则第三人与结婚一方同时构成重婚罪。
以上两大情形,若结婚一方与第三人领取结婚证书或取得结婚证明,认定重婚罪非常容易;但实际上很多人不会笨到再领取多份结婚证,这涉及到事实婚姻的认定问题,则不容易。
本文所说的认定重婚罪的证据,实质上就是指在重婚案中,事实婚姻证据的认定。所谓的事实婚姻,就是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长期生活,周围的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结合经手某案件证据,举例如下:
1、受害者女方长达十几页的血与泪的自述;
2、某日报对受害者女方的采访报道,涉及双方认识、结婚登记、进而男方长期彻夜不归、后发现男方与第三人共同生活等描述;
3、女方亲取得男方与第三人共同生活地点周围群众的证词若干份;
4、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女方生活苦难、女方控诉男方与第三人共同生活的证明;民政局开具女方生活困难的证明。
6、男方与第三人生小孩的所在医院地址名城(后查实没有以他们名字登记的记录,估计已化名)
7、许多男方居住地点群众的联系电话和地址等线索(涉及两个地点)
结合事实婚姻的概念,不难看出上面的证据是不充分的。
尽管上面的证据是不充分的,但并不能说他们没有效力,证明不了他们重婚。上述的证据效力虽低,但对于受害者来说,取得已着实不容易,而且已形成非常完整的证据链条,其真实性更是不容质疑。
本人认为,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连性、充分性”三性原则,符合“三性”的证据起码可以在立案时候作为“初步证据”去认定重婚而给予立案,在审判过程中再实行实质审查,最终确定其是否构成重婚;其次,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机关在繁杂的事务中若能迅速配合受害去调查周围群众,那么出具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字眼的证据再也不是不可及的事;公安机关对于受害者的自诉,若能如其它刑事犯罪那样迅速出击,那更是受害者的福音。
也就是说,受害者积极配合,各部门互动迅速,才是有效制裁和打击重婚犯罪行为的唯一途径。对于重婚罪的取证,受害者及律师再也不会认为“取证之难,难于上青天”。
重婚罪的认定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相关的司法解释: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处罚。相关的法条:《刑法》第258条规定,对于重婚罪的刑罚是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案为自诉案件,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此要符合提起自诉的条件,否则将不被人民法院受理。
重婚罪的自诉人要提起自诉,最重要的是收集证据,证明对方与他人确实在外以夫妻名义生活。要证明对方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要靠自己搜集证据,收集的证据可以包括:
一、调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由居委会出具对方与他人共同以夫妻名义生活的证明。
二、对方与他人在外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居住地的附近群众的证明。